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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姓权":如何兼顾个人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谐

2020-07-01 20:4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人人皆有姓名,其姓名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但冠姓取名、更改姓名等姓名权行使方式却并非放任个人自由,尤其是取姓与改姓。《白虎通义(卷八)·姓名》有云:“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意即人取姓的重大意义在于,姓氏关系到家族建构、亲情伦理、婚姻禁忌、血脉传承机制的形成与维持,乃社会基本组织体系的重要根基。中国古代传统观念普遍认同家谱、宗祠、寻根的重要性。“根”是中国人普遍认同的关于祖先记忆的精神符号,“同根”首先需要同“宗”进而是同“姓”来证明。沿着同“姓”线索构筑的家谱还是家族财产汇聚与流传的路径,确保了家族财富与产业的合理分享传承、福泽子孙。 
  在后母系社会的漫长历史时代中,孩子跟随父姓曾是保障家族姓氏与血脉正常延续的主要手段,被严格恪守。这直到现代社会文明为孩子冠姓嵌入更多男女平等考量,以及家庭、家族的社会基层组织、保障、赈济、动员功能逐步让位于现代国家的基层组织与保障功能,才有所改变。但即使是这样,冠姓仍远非随意。我国民法典第110条赋予了自然人“姓名权”,但第1015条又作出限制性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仅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取姓。即无论是父母为孩子冠姓、夫妻离婚后与孩子共同居住一方给孩子改姓,还是孩子将来成人之后自己改姓,原则上都只能在父姓或母姓范围内确定。个人的“冠姓自由”仍必须服从、服务于“姓”所发挥的家族成员身份辨识加入的社会基层组织功能,多数情况下唯有选择加入“父家”或“母家”的自由。 
  这样一来,父母对孩子冠姓的选择自由问题就转化为了家庭内部的夫妻(男女)“冠姓权”平等行使问题了。尤其是当代家庭结构变迁,女性日益取得平等与独立的经济能力,对于事业与家庭的双重付出亟待得到新的承认,而获得对孩子的“冠姓权”则成为这一诉求的某种体现。当男女双方就所生育子女究竟随父还是随母姓争执不下时,“冠姓权纠纷”便发生了。 
  但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均只规定了“随父或随母”,并无对夫妻双方“冠姓权”权重或行使顺序的安排。在正常婚姻关系中,法律倡导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孩子姓名,却没有规定如果一方拒绝协商而单独对孩子冠姓时的强制纠正措施。这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日常家庭生活的谦抑态度——除了离婚等少数情况,一般不具体介入夫妻对“冠姓权”具体行使过程这样的“家务事”。因此,法律一方面主张夫妻生活中的男女平等,但又不保障孩子一定能跟爹还是跟妈姓,同样也不保障大娃跟了爹姓,二娃就一定能跟妈姓。 
  正常家庭关系中夫妻“冠姓权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仍旧要回归“家务事”的内部协商解纷机制。即夫妻应遵循民法典1034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引导,回归家庭的利他主义本质。夫妻应感念相互爱恋的缘分与帮助扶持的恩情,充分考虑孩子与双方家族最大利益,尽量相互体谅谦让地确定孩子的“姓”或组合(结合父母姓),最终结果无论跟爹姓还是跟妈姓都是喜事。反之,法律对于违背优良家风要求单方强行或偷偷办理孩子姓名登记的“抢注”行为、强迫对方接受冠姓选择之类,虽往往不能直接纠正,但却可告诫当事人,此类行为诱发家庭纠纷、深化夫妻矛盾、点滴耗散亲情缘分,同时积累家庭风险,最终导致家庭解体危机的危害性,劝诫行为人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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