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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 首次拟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2)

2020-01-14 10:5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可别小看这几句话,这其实释放了一个重大信号,就是从法律上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受计划经济影响深远,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习惯于用产业政策来干预市场经济,而竞争政策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行政垄断案件都是以产业政策为名来制定推行的。如果不对竞争政策予以主导地位的法律定位确认,那么行政垄断处理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黄勇说。
  随着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进法律”,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同时加大了对于行政垄断的打击力度,通过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权”,来提高对行政垄断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极限压缩行政垄断的“生存空间”。
  现行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词条虽然意义重大,但是可操作性欠佳。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草案修订在‘行政机关’基础上,还加入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表述,指代性更加明确,更具实际操作意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分析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此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改正”,还要求行政主体应当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正行为,并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对于拒绝或阻碍反垄断执法机关审查和调查的行政主体,意见稿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上级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对此修改,陈群峰非常肯定,认为这些都使得反垄断法在应对行政垄断时具有更大的“杀伤力”。
  曾经代理过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行政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之间的衔接关系还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如果行政机关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怎么办?相关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或提起复议?”
  互联网反垄断难点多多
  明确相关细则认定垄断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反垄断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近两年发生在“电商大战”领域内的“二选一”问题,更是将互联网垄断难题推向了高潮。之前天猫向格兰仕提出要求,必须在拼多多和天猫上“二选一”,致使2019年11月格兰仕起诉了天猫。为此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垄断行为如何认定”的广泛讨论。
  据陈群峰介绍,互联网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完全不同于传统公司,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对于电商行业以“二选一”为代表等限制交易的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垄断,这给互联网反垄断带来了法律适用困难。
  “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成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的条款。
  对此,魏士廪提出,从网络效应等方面来增强互联网垄断认定的参考依据,这本身值得肯定,但是也得进一步细化“如何认定网络效益、规模经济、锁定效应”等,比如“微信的月活用户已经突破了11亿,是否在即时通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就需要跨领域学科,比如经济学等,共同完成。因此,对于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决不仅仅是反垄断法一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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