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迈出了法治第一步

2019-10-16 15:32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10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开放公共数据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是比较早开始探索“政府数据开放”的城市,早在2012年,上海市委便设立了这个课题研究,如今《办法》的诞生,为上海公共数据开放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全国各地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供模板(10月15日《南方都市报》)。 
  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精准服务离不开数据,为此,“国家大数据战略”应势而生。从2015年10月载有“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内容的“十三五”规划通过,到2019年8月第一个关于数据开放和利用的法规出台,上海的地方规章不仅开辟出了一条从课题研究到政策再到立法诞生的大数据战略实施路径,更是一个将国家战略及时与法律制度相衔接,让法律护佑国家战略实施的范本,迈出了法治第一步。 
  首先,与其他数据收集主体相比,公共数据的收集主体是政府和事业单位,数据权威性、全面性、完整性,在很大程度上,更胜一筹,通过开放数据,可以倒逼政府等公共部门提高收录数据的准确率,减少错误数据,而且通过开放平台及时公开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规定(第6条)相一致。 
  其次,数据利用中防控风险的做法与诚信建设、契约精神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内容一致。例如,银行要确定是否对某家企业放贷,前提是需要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赖账情况等,通过银行内部建立的风控模型来判断企业。赖账的企业因违约、违背诚信经营而丧失银行贷款,是为先行行为付出的代价,目的是让老赖大大减少。 
  第三,在立法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内容,听取市民或企业对数据的需求,来调整数据开放的重点,履行民主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是立法科学、民主的要义。 
  第四,关注个人隐私比重较大。《办法》中有5个条款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是数据利用合法有效的前提。 
  有必要明确的是,尽管政府和事业单位是公共数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但是所有数据均是来自个人,当然个人、组织均可以利用开发查询和获取数据,可数据利用的前提是数据安全、对合法权益不构成侵害。因此,在数据公开之前,个人对个人信息如何使用的问题,《办法》须与网络安全法相一致,即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均须得到个人同意。 
  另外,在公共数据利用上,《办法》明确表达了“鼓励”立场,并提到“非公共数据交易流通标准”,即第31条规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非公共数据交易流通标准,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非公共数据交易流通的试点示范,推动建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的数据交易体系。”由此,需要界定非公共数据的内涵、类型、来源等内容,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使用的合法性。 
  相信《办法》的实施,会解除数据利用的后顾之忧,期待数据服务时代、优化生活方式的惊喜不断涌现。(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