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诉讼仲裁 >

这个在禁采区设立的“采砂协会”迎来终审判决 主要成员获刑20年

2019-03-09 10:09来源:安徽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地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淮南一涉黑案终审主要成员获刑二十年

  安徽长安网讯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沟镇的淮河河道有组织盗采河砂,成立“采砂协会”控制砂石资源,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3月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管宇为首的这起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宇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李某芹、管某祝、刘某胜、贺某立、方某腾、管某涛等9名被告人也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
  “靠水吃水”,非法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法院认定,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夏,管宇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销售,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李某成伙同其弟弟李某路(刑拘在逃)自2014年至2015年共购置改装了三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由李某成的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负责联系销售,就地采砂,就地销售,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盗采河砂资源销售牟利,2015年至2016年,李某成兄弟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2月以来,管某雷为了非法牟利,通过事先与非法采砂船船主取得联系然后购买其地盗采的河砂等方式获取大量河砂,囤积在一处空地上。经测量,囤积的河砂重量为1.2万余吨,评估价值72万余元。2018年5、6月份,所囤积的河砂被管某雷妻子出售,共得款71万余元。经查,其中属管某雷与非法采砂船船主事先联系购买的河砂为1.03万余吨,价值57万余元。
  成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自2013年以来,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首,由管某雷、方某江、管某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涧沟镇方圩村河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某成及沈某红(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江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沈某红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宇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收“管理费”,勒索非法采砂船主
  2015年10月中旬,管宇、李某成、沈某红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在当地非法采砂和停船的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协会”接受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如果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采砂协会”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芹作为会计对“协会”财务进行管理,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江进行巡逻,对不愿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对不按“协会”规定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方式进行惩罚。刘某胜明知方某江带其在河道上巡逻是为了赶船、要钱,仍帮助方某江进行巡逻,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为了能够继续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有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管宇等人成立的“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管宇等人敲诈勒索采砂船船主方某等“管理费”共9000元未能得逞。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