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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4)

2018-10-27 12:18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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