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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因受益人更名拒付抚恤金

2014-11-12 13:01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王婷婷在得知父亲赵明去世的消息后,立即从西藏赶回新疆为父亲处理后事,当一切处理完毕后,王婷婷向其父所在单位索要抚恤金及丧葬费,没想到单位以“无法确认其是赵明的女儿”为由拒绝了王婷婷的要求。

    原来,赵明去世时已经离异,一人生活没有留下遗嘱。在其去世后,所在单位为及时处理赵明的后事,于2013年11月在报纸上刊登找寻死者赵明的唯一女儿赵小婷。该单位认为王婷婷并不是赵明的女儿。

    为此王婷婷多次和该单位沟通协商,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证实自己的身份,该单位仍坚称无法确定王婷婷与死者赵明的关系,扣发应予支付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无奈之下,近日,为索要该笔费用,王婷婷将赵明生前所在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支付赵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9万余元。

    经法院调查,王婷婷最初的名字是赵小婷,随母改嫁后更名为王玉婷,最后改名为王婷婷。可以确定原告王婷婷为死者赵明的亲生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数额,被告方无异议,法院对此数额予以确认。原告所主张抚恤金及丧葬费已由乌鲁木齐市社保中心拨付至被告公司,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被告抗辩无法确定原告是不是赵明的女儿,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2014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该单位向原告王婷婷支付其父亲赵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96996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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