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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 父母诉房东等索赔194万

2014-10-29 12:32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4岁的大四女生小莉在租房内洗澡时,不幸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将出租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告上法庭,提出索赔194万余元。28日,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24岁的小莉,河北人,是成都理工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系的大四学生,她的父母老李夫妇8年前就来嘉兴做生意。

今年2月1日晚8时,小莉在使用父母出租屋内的卫生间燃气热水器洗澡时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3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显示,导致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经鉴定结论显示,燃气热水器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存在两个安全隐患,一是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出口压力高于额定压力,极易造成热水器不完全燃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标;二是热水器排气筒安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烟气不能及时有效排除室外。

小莉的父母因此认为,租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在安装及使用年限上均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小莉在正常使用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小莉父母将房屋的所有权人肖某及出租人郭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万余元。

据了解,由于纠纷还未处理完,小莉死亡268天仍旧未火化。

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自己和小莉的死亡是没有关系的。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肖某认为,出租房内的热水器是其姐姐在2006年5月6日在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店购买并由卖家帮忙安装的,而引起这起意外事故的主要是排烟管的安装不当及减压阀不合格造成的,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应当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由于减压阀是原告自己购买的,热水器的安装是苏宁电器,所以应当向苏宁电器主张。

肖某还认为,自己和第二被告郭某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郭某每月向其支付固定的房租。在事故发生前,郭某将房屋出租给老李夫妇,肖某一直是不知情的。

原告则认为两被告都是适格的被告,虽然自己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合同关系,但是合同法规定,原告是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侵权责任的,不管是代理还是转租关系,两被告均通过房屋的租赁收益,肖某收入了每月450元的租金,郭某收入了100元的房屋租金差价,所以两被告都应对房屋内出租设施的完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两被告还认为,事故发生时的液化石油气瓶是原告自行购买的,因此原告自己也应承担责任。

老李夫妇则认为,引起事故的是减压阀压力过高,导致了一氧化碳过高,恰好热水器安装有问题,不能将一氧化碳排除,两被告是房屋的提供人,安装的热水器无论是谁提供了设施,这个设施的布局是不合理的。

该案未当庭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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