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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 公司骗取千万元银行贷款获罪

2014-10-08 12:3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某钢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公司骗取贷款案,法院一审判决某钢铁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单处罚金3万元;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3月,某钢铁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虚假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不进行实际交易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500万元的贷款,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个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货款到帐后,李某没有按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使用。2012年3月,该笔贷款即将到期,该公司仍然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四处筹资将该笔贷款500万元先行归还,然后又以采取同样的方式向银行续贷500万元,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个人继续为其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一年。货款到帐后,李某没有按贷款的实际用途进行使用,除按担保公司要求将250万元转入另一家钢材公司外,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10月,该钢铁公司开始拖欠银行该笔贷款的利息,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贷款本金。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传唤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13年6月28日,某钢铁公司归还银行500万元的贷款。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利用虚假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虚构工程合同,两次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及直接负责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单位亦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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