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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事赔偿信息非国家秘密 公开机制待立法完善

2014-05-26 12:43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律师蔺其磊近日向河南、浙江两省财政厅发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公开赵作海案和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冤案责任人追偿的情况。蔺其磊律师的申请促使我们关注刑事赔偿依法公开的问题:他的申请有无法律依据?刑事赔偿由哪些部门公开、涉及哪些内容?如何促使刑事赔偿依法公开?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和沈岿教授。

  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刑事赔偿规定在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告诉记者,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置是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提供一种权利救济途径。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章节中详细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赔偿程序。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秦希燕说,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张氏叔侄作为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而此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其负责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赔偿金。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进一步明晰了刑事赔偿的性质,“刑事赔偿是由国家作为赔偿主体来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制度发展过程中,由国家代替公务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进步的体现。”

  刑事赔偿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主动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义务。除了能够获知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财政部门是否应该主动公开刑事赔偿的相关信息呢?如何向财政部门申请公开刑事赔偿金的相关信息?

  马怀德说,按照《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解释意见,公民如果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需要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申请者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那么,财政部门是否应主动公开?马怀德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主动公开赔偿金相关信息的义务。“可以完善相关规定,在现有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上增加赔偿金的类别,促使赔偿金可以像政府三公经费一样被主动公开,方便公众知晓财政部门每年支出的国家赔偿金是多少。”

  对于财政部门如何依法公开刑事赔偿金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财政部门关于刑事赔偿金支付的信息,可以理解为政府信息的范畴。他说,财政部门是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履行支付刑事赔偿金的职责是由国家赔偿法制定的,赔偿金的相关信息是财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属于《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此外,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刑事赔偿金由有关财政部门来支付,支付信息本身又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的范围,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沈岿告诉记者,虽然刑事赔偿金现在不属于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但是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也是可能发生变化的。随着社会对赔偿金信息公开关注度的增加,申请公开国家赔偿金人数的增多,完全有可能成为主动公开的事项。“与主动公开国家赔偿金有关联的条款,就是《条例》第10条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但是现在政府通常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很少细化到国家赔偿金。现阶段,依申请公开是没有问题的。”

  刑事赔偿公开尚无法可依

  受理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赔偿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是否肩负着公开刑事赔偿相关信息的责任?

  马怀德告诉记者,刑事赔偿中作出的赔偿决定,和法院的生效裁判性质一样,都是应该公开的。但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公开刑事赔偿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目前没有必须公开的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条例》规范的范围。

  沈岿也认为,司法机关刑事赔偿相关信息的公开面临困难。他告诉记者,赔偿金的支付信息可以由财政部门公开,而公众或许期待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赔偿决定书等相关内容,但是,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赔偿决定书等信息的公开作出规定。

  沈岿告诉记者,如果是行政赔偿,可以适用《条例》来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公开行政赔偿决定书。但是,刑事赔偿涉及到司法机关,不适用《条例》的相关内容,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公开刑事赔偿决定书和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等信息的义务。“司法公开是一个原则,是一个逐渐推行的政策,但是目前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刑事赔偿决定书等相关信息。”

  秦希燕则表示,目前涉及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2008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涉及的政府信息只是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刑事赔偿涉及的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刑事赔偿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期待立法完善刑事赔偿公开机制

  怎样克服困难完善刑事赔偿公开机制?代表和专家一致认为明确其法律依据是关键。

  马怀德认为,刑事赔偿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司法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和其他生效裁判一样,都应当予以公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通过司法机关的相关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登信息。马怀德认为,公开赔偿决定在及时性上也应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要在一定期限,如一个月内予以公开。如果没有主动公开赔偿决定,还应当赋予公民有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如何完善刑事赔偿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马怀德告诉记者,可以制定司法公开方面的法律或者制定一个涵盖面更广的政务公开法或者信息公开法,把司法公开纳入整个信息公开的范畴。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对刑事赔偿的相关事项,如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也就会有法可依。现在司法信息公开没有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只是诉讼法中的审判公开。

  沈岿告诉记者,严格规范的赔偿决定书包括了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事由、赔偿依据、赔偿数额等等。赔偿决定书是刑事赔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问题在于刑事赔偿的公开属于司法公开范畴,不能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又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立法或修法,如在国家赔偿法中加入公开赔偿决定书等内容的条款。

  秦希燕也表示,刑事赔偿信息公开很有必要,要以法律促进刑事赔偿的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的方式监督刑事赔偿案件合法合理解决。信息公开本身就是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以社会监督的方式预防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以社会监督的方式支持权利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立法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加强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信息公开立法,对于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方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让刑事赔偿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采访的最后,秦希燕对相关立法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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