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诉讼仲裁 >

超期限酒瓶爆炸致人9级伤残 啤酒厂商被判赔偿16万

2014-05-19 13:0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3年7月11日晚上6时许,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的刘先生正在与家人共进晚餐,放置在地上的一瓶某啤酒生产商制造的啤酒突然爆炸,爆炸造成刘先生身上多处划伤,并最终致其右手尺神经断裂。经鉴定,刘先生之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刘先生查证发现,涉案的啤酒瓶制造于2008年,而我国《GB4544-1996啤酒瓶国家标准》中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2年左右,爆炸的啤酒瓶已属超限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据此,刘先生向武进法院起诉,要求该啤酒生产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啤酒生产商认为,国家关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指导性标准,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回收使用的酒瓶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生产啤酒的要求时,该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凭肉眼不能看出涉案的啤酒瓶有质量问题。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啤酒生产制造商应对刘先生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16万余元。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常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被告提出的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表示,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推定为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发展秩序的双重要求。本案中的啤酒瓶的使用年限虽仅是建议性的规定,但啤酒生产者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在使用回收瓶时,应当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