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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代表从来没有“刑事豁免权”

2014-04-17 12:48来源:金陵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最近两日,连续出现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的新闻,让“刑事豁免权”一词被广泛热议。山西文水县某企业负责人王永安青岛涉案,当地人大先是以“豁免权”为由要求青岛公安撤除网上通缉,继而又多次拒绝公安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的申请要求。因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几乎停滞;辽宁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丁世凯因电影院座位之争,雇凶扎伤3名观影者,还当众叫嚣往死里打。接受调查时,他出示人大代表证后离开。目前,当地人大常委会已研究暂停其代表资格,走完程序大概需要2周时间。

初看这两则新闻,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生气。人大代表岂能高人一等,有了豁免权,还谈什么法律公平?可实际上,豁免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根据以上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法律中只有保护权,没有豁免权。另外,之所以要给人大代表这一“特权”,是为保障其代表人民履职不受干扰和打击报复。所以,无论这个代表是否触犯了法律,在没有经过人大常委会许可之前,司法机关都无权对其进行拘捕和审讯。这体现了对人大及其代表的尊重,也有助于捍卫代表履职的独立性。

但是,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权不是护身符,而是紧箍咒。法律保护的是代表履职,而不是保护违法乱纪者。人大代表从来没有“刑事豁免权”,个别以身试法者也绝不会因为“人身特别保护权”变成金刚不坏之身。唯一需要提醒的是地方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申请,既要谨慎,又不能拖沓。全国人大官网上早就特别说明,只要司法机关不是故意阻挠代表履职,不是对代表打击报复,就应及时予以批准,不能影响案件审理。(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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