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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李阳实际履行730余万 400余万尚未支付

2014-04-03 12:23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法院裁定李阳实际履行730余万400余万尚未支付

  图据“北京朝阳法院”微博

  图据“北京朝阳法院”微博

本网讯  中新网4月3日电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消息,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阳与李金财产分割执行异议一案。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李阳向申请执行人李金已实际履行款项金额为7323792.09元。针对就裁定意见是否申请复议一事,李阳代理人表示需同李阳商量,李金表示“要想想”。

李阳离婚纠纷案一波三折,从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被曝光后,双方已四次走进法庭。2013年2月,李金诉李阳离婚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三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每年给付每人抚养费10万;10套房产、5家公司股权、23个商标归李阳所有;李阳给付李金财产折价款12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4月3日,双方财产分割执行异议一案开庭,李阳方面诉称,1200万元的财产折价款已全部付清。李金申请执行的数额与事实严重不符。

李金方面则不同意李阳的异议请求。李金表示,依照协议约定,不论任何原因只要《财产履行协议》逾期未履行,都有权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况且,上述协议未履行是客观情况造成的。

李金称,目前,李阳仅给付了3423792.09元。她认可本案已经执行的数额为从法院领取的案款260万元,以及李阳代为偿还的“爱丁堡房产”贷款823792.09元,除上述款项之外,剩余款项应该继续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至2013年6月24日期间,李阳之妹李宁向李金名下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390万元。听证会中,证人李宁陈述称,上述390万元款项均系受李阳委托代为向李金支付(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财产折价款。

此外,李阳主张实际支付李金的款项不止390万元,应为400万元或者更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依李阳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查询李金相关银行账户的进账记录,亦未发现李阳主张的除39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款项之外的相应进账记录。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双方争议焦点一:“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是否应当折抵执行款问题。

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财产履行协议》系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并非诉讼中或执行中达成,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协议中涉及的“爱丁堡房产”曾依双方申请,在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双方现对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直接影响540万元售房款性质及分配规则,且该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李阳主张“爱丁堡房产”的540万元售房款折抵执行款,本院不予支持。李金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本院应予支持。

双方争议焦点二: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是否可以视为李阳履行的义务。

李金虽认可收到390万元,但以不是李阳本人汇款为由拒绝承认。证人李宁出席听证会,佐证了受李阳委托向李金还款的事实及款项用途,且李金与李宁无经济纠纷,因此足以认定李宁向李金汇款的390万元为李阳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李金未认可的其他款项,因李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经本院调查后亦未发现新证据,李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审判长指出,双方均认可李阳缴纳至本院的260万元及偿还“爱丁堡房产”贷款823 792.09元的款项用途及金额,该院不持异议。

审判长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朝执字第930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阳向申请执行人李金已实际履行款项金额为7323792.0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针对就裁定意见是否申请复议一事,李阳代理人表示需同李阳商量,李金表示“要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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