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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反映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安全管理漏洞长期存在,一直没有

2014-03-23 13:34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漫画/高岳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宁法

 本网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是社会热议的话题,今年的3月15日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之时。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该院涉消费者权益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消费者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产品质量、房屋质量、人身安全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方面。

  预付式消费买卡容易退费难

  2012年初,章某搬进了宁海县城的一小区,看到所在小区开了一家健身中心,因距离近、设施也不错,很多居民都办理了会员卡,章某也花6000元办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但去的次数并不多。

  2012年下半年,章某发现里面的人越来越少,当时他只是以为大家都懒得去锻炼。岂料,2013年初的一天,章某得知健身中心老板“跑路”了,会所已关门好几天。章某赶紧跑到健身中心确认,果然已是人去楼空,拨打工作人员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来索性就停机了。

  无奈之下,章某等8位小区居民分别将该健身中心告上了宁海法院。由于健身中心负责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健身会所会籍合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因该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在服务期限内,健身中心关闭,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享受服务,故健身中心应按比例退还会费。

  据此,法院判令该健身中心应按比例退还章某剩余会费4200元。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办理这类会员卡、充值卡时都会填写一些表格或资料,资料里面往往会详细列明很多的条款,其实这就相当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在收取了消费者的钱后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售前一套售后一套

  2012年春节,李某在宁海的一家日用品商店购买了一只250元的烟花爆竹。吃完晚饭,李某兴冲冲地点燃了爆竹。岂料,一声巨响,李某的右眼瞬间被炸伤,亲友当即把他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已达到八级伤残,共住院37天。

  2013年3月,李某将这家日用品商店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该涉诉烟花爆竹系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为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被告又放弃烟花爆竹质量鉴定申请,法院据此认定该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据此,法院判令日用品商店应赔偿李某11万余元。

  有关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还涉及到房产领域,2011年初,陆某在宁海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附地下室。拿到房子钥匙后,陆某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谁知就在装修完成后不久,陆某发现地下室墙面出现渗水、积水现象,为此,陆某将开发商告上宁海法院,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将地下室恢复原状,并赔偿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销售方不得以出问题找厂家为由搪塞消费者。

  此外,法官还指出,因所购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近几年常出现的一种典型纠纷,住户购买商品房,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因此,首先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住户应关注合同约定的保修协议;另外在发现质量问题时需及时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联系,将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留存证据;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话,也要做到先留证,切勿先修理后再要求损失赔偿,这样会使得损失大小无法得到证明。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重于山

  2013年7月的一天,陈女士到商场买东西,在储物柜寄存完自己携带的包裹后,便转身走向了商场的入口。没想到刚走几步陈女士就“扑通”一下滑倒了,原来地面上湿漉漉的全是水。商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把陈女士送到了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已造成九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女士将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法院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陈女士获赔10万余元。

  ■法官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应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在有水渍的地面应放置明显的警示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作为成年人,陈女士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也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双方均有责任。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了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述案例中的陈女士,当时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索赔。而以后,像陈女士这样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按照消法的规定来索赔。

  ■维权秘笈

  证据是维权核心需首先保留

  宁海法院法官表示,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消费者未能全局考虑,存在贪小便宜心理,而未考察其经营能力;双方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相关场所未在危险区域放置明显警示标识,消费者粗心未注意;消费者对自己损失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未对损害发生原因及损失进行及时固定等。

  对此,宁海法院法官建议,消费者不管在购买商品还是服务时,应对商品和服务有一个充分认识,避免盲目消费,出卖方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商品交易。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出卖方应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改善;消费者也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对于问题发生后,消费者应及时主张,注意证据保全,或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向公安等部门报案、及时将销售商的笔录固定下来等,及时确定赔偿主体;对于侵权类案件,还应当保存有缺陷的产品及受损证明(包括医院诊断书、鉴定或被破坏财产的价值证明)。此外,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涉及领域不断拓宽,网络消费和金融领域消费将成为案件的新领域,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商品也应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此外,法官指出,新消法降低了受害消费者的维权门槛,增设了若干亮点。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还明确了瑕疵鉴定责任倒置,耐用商品和装修装饰服务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非现场交易货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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