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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担起维护市场公平正义责任

2014-03-22 13:3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014年的“3·15”与往年大不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司法机关前所未有地给力。最高人民法院不但首次公布了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还在这一天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两大难题:“知假买假”的当事人算不算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维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这两个问题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完全不同的两种结论和判决结果。而最高法司法解释一锤定音:消费者“知假买假”不是经营者拒不赔付的理由;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这样的司法解释无疑把问题引向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向。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以此为标志,中国的消费者维权也步入有法可依时代。但有法可依时代并不意味着就是权利的时代,在此后20年中,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一直持续上演着“拉锯大战”。

20年中,并不是每一起“知假买假”诉讼中消费者都可以打赢官司,当经营者打出“知假买假”者不算消费者的牌时,一些法院也表现得举棋不定。20年来,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虽然屡遭声讨,但却一再卷土重来,成了“打不死的小强”,消费者的选择权似乎为“霸王条款”披上了合理的外衣。在类似问题的争议上,“市场原则”一直纠缠其中,“契约自由”“权利平等保护”等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搅乱了人们的视线,影响了判断。最高法院的这次明确表态,不仅解决了一些饱受争议的司法难题,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和观察市场的新视角。

竞争与自由被奉为市场经济圭臬,但竞争与自由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超越了公平正义边界,所谓的自由就很可能会演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和逼迫。经营者可以任意欺诈消费者,而消费者却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有力反击;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公平的任意要约,而消费者只能选择不接受或被迫接受,这种逻辑本身就背离了公平正义,让形式上的平等遮避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而经营者的起点不公正,其终点也就不会是我们追求的竞争自由和契约自由。

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要不要公平正义?事实上,这个问题早就已经解决了。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已经证明:背离公平正义的无序竞争行之不远。中国虽然是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国家,但是起步晚并不见得要把别人走过的路再重新走一遍,起步晚同时也意味着起点高。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那么市场必须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市场。而在这方面,我们看到司法正在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司法建议、司法白皮书等各种手段,努力矫正陈旧的片面市场主义思维,引领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建立起公平正义的“新市场主义”思维。

不久前,止于最高法终审的360与QQ大战正是这种司法精神的体现,虽然中国的现行法律对网络竞争没有具体规定,这为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难题,但是司法审判却始终坚守了公序良俗基本原则。让公平竞争、合法竞争理念更深地植入商业竞争。

最高法的“3·15”司法解释和白皮书同样是这种司法精神的表达,司法表面上在向消费者倾斜,但本质上却是司法在承担坚守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维护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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