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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单位采集指纹 该被炒?

2014-02-28 12:05来源:劳动午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管女士等11人所在的公司为更好地对员工进行管理,严格控制迟到早退行为,前不久,购买了一台指纹打卡机,准备让员工上下班时推行指纹打卡。

  鉴于有关指纹泄露造成危害的报道时有发生,在公司采集员工指纹过程中,管女士等11人拒绝采集。公司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管女士等11人咨询,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不具有指纹信息采集的法定资格。有关指纹信息采集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其第11条已将指纹信息的采集范围明确限定在: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除外;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采集指纹信息的人员……

  其中,采集指纹信息的目的也有限制,即必须是公安机关 “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提供证据,为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本案中,公司既不是相应的采集主体,也不是出于相应目的,员工更不属于相应对象。

  其次,公司侵犯了员工们的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

  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当属其列。而隐私权的核心,在于公民有权拒绝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

  在员工拒绝采集的情况下,公司仍强行采集,明显是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再者,公司无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本案情形不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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