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登记制度改革核心是为注册企业松绑

2014-02-19 13:07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记者余瀛波

  本网讯  针对国务院近日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今天在进行解读时表示,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改革最大限度为投资主体松绑

  据该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

  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此次改革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

  据该负责人介绍,根据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和此次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27个行业仍实行实缴登记

  此次改革方案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小微企业经营场所要求低

  此次改革方案还简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此,该负责人介绍说,此举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场地资源瓶颈,同时兼顾城市管理的特殊性。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企业投资。

  该负责人表示,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

  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该负责人指出,在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所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企业市场准入的效率。

  对此,方案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