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新疆调解十五起“小天鹅”商标侵权案

2013-12-24 18:3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经营两家店面的小家电零售商刘枚夫妇以及其余十余名零售商,因销售假冒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被小天鹅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此案尘埃落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刘枚夫妇等在同一经销商肖某处进货的15名零售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肖某主动承担侵权行为后果,并与小天鹅公司进行了积极调解。

小天鹅公司持有的“小天鹅”商标于2000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10种商品上注册了第1354360号、第1354340号“小天鹅”文图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起续展至2020年1月13日。

小天鹅公司称,小天鹅公司从未许可任何单位在“热水器,电炊具,电炉灶,微波炉,煤气灶,电热水壶”等产品上使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2012年8月,小天鹅公司发现刘枚夫妇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随即购买了一个假冒“小天鹅”注册商标的电热水壶,并向新疆吉木萨尔县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随后将刘枚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枚夫妇在其经营的吉木萨尔县家电经销部内销售未经小天鹅公司授权而假冒标注“小天鹅”文字及图文商标电热水壶的行为,构成了对小天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小天鹅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000元。

小天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承办此案的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介绍,刘枚夫妇及其余被起诉的零售商都是从供货商肖某处进货。

供货商肖某的律师表示,肖某已找过进货的商家,但对方早已不知去向。这些零售商持有的进货凭证都没有盖章,只有简易的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如果肖某不认账,这些损失也只能由他们自行承担。但因考虑到与客户长期合作,肖某主动承担了此次全部赔偿责任。

“小经营户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欠缺诉讼经验,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我们多次和小天鹅公司做释法明理工作,他们最终同意将赔偿数额减去一半。就在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小天鹅公司表示已经与肖某达成协议,肖某自愿承担所有赔偿款,不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也就是说15家零售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易湘虎说。

此案虽然调解结案,但其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记者近日走访乌鲁木齐市小商品贸易城发现,大部分零售商户缺乏知识产权风险意识。不少零售商户并不知道其购进的商品涉嫌侵权,在进货时仅拿一份提货单,且其中的商品名称甚至简单地用“0.5”、“青”等数字或文字代替。一旦发生商品侵权问题,这些零售商户将很难维权。

据了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商户确实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到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只要能提供发票、单据等证明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的单据,遇到侵权索赔诉讼时只需停止销售,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少商户提到,进货时批发商大多拒绝出具发票,能获得盖有公章的收据都不容易。

“把规避风险的希望寄托在经销商的诚信度上,是不理智的,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还是懂得和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易湘虎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