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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以名作品著作权案再次激辩

2013-11-14 12:15来源: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时间: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周芬棉

知名艺术评论家黄以名、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著名雕塑家台湾人萧长正,今天就后两者是否侵犯黄以名作品著作权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展开激辩。

上诉人黄以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范迪安、萧长正、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行为侵犯上诉人作品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登报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与精神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100万元,承担诉讼费。

这是该案经过第一轮一审二审,被发回重审历经一审后,第二轮二审。本报案件版于2011年4月11日和2013年4月17日分别对此案作过报道。

上诉人有54份证据

在今天的法庭上,被上诉人范迪安、萧长正均委托律师出庭,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及浙江金华奥托康均未出席。黄以名每次均亲自出庭。

黄以明称,他历经多年呕心沥血,于2000年创作《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应与其共事的萧长正之约,交由萧长正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因版面所限,原文8000多字压缩到5000多字。这是他极具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正是因其作品的影响力,他于2006年6月应邀出席在韩国举办的“世界生命文化论坛——京畿2006”时,代表中国学者以该文为蓝本发表主题演讲,演讲稿后来被俄罗斯科学院院刊《世界文明》全文转载。

2005年4月,萧长正因要在大陆办个人作品展,遂出版《萧长正》一书,前言收录了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7000多字,署名“黄以明北京艺评家”。

2006年3月,《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作为商业展出举办。在萧长正举办的作品展中,中国美术馆在宣传单、会刊、新闻稿中,引用了其作品中最精华的部分。2006年8月13日,隶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生活报》刊发《〈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范迪安,该文共1626字,经比对,其中1518个字与黄以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完全一致。此后,中华特产网在其网站上挂出此文,来源《生活报》。

黄以名说,过了好长时间,他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这一切。他向法庭提交的多达54份证据中,其中许多证据是当时一些媒体发表的作品,其来源均依据中国美术馆编写的新闻稿。证明中国美术馆、萧长正、范迪安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初字第05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金华奥托康停止在“中华特产网”上使用涉案作品;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停止在《生活报》上使用涉案作品,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以名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元,驳回了黄以名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份判决书中,被告范迪安、萧长正均未提及,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黄以名说,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文章《〈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来源,事实不清。黑龙江日报称其所发作品系搜索某艺术类网站。但黄以名说,在《生活报》发表侵权文章前,世界上所有网站上从来没有《〈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此文。而事实上,网站在2006年3月15日,即涉案展会开幕当日,登载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公然篡改原告提交的证据,将《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变成《〈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黄以名说,北京二中院在两次一审中,均已查明范迪安是侵权展会的策展人即责任人,却未追究其侵权责任。

范迪安方称未侵权

范迪安的代理人今天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其代理人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她同时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生活报》署名范迪安的作品是范迪安本人所投,因此不能证明范迪安有侵权行为。

萧长正的代理律师今日称,萧长正本人认为上诉人享有《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著作权。但萧长正没有侵权。

黄以名说,被上诉人仅提三份证据,其中两份自己也有。黄以名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上诉人范迪安存在两种侵权行为,一是在萧长正作品展中,范迪安作为策展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抄袭了其作品的精华部分;第二次侵权则是在《生活报》上发表侵权作品,他可以不直接投,但可以让手下人投,无论是否亲自投,都是侵权。

今天的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个诉讼环节,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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