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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交通运输局长受贿93万元

2013-11-11 18:32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原标题:广西灵山县原交通运输局长受贿93万元获刑8年

正义网钦州9月12电(通讯员 李海梅) 广西灵山县原交通运输局长李家官,因受贿93万元,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家官在担任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建灵山县交通局发包的道路、桥梁工程老板和下属工作人员贿赂共计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官已全额退出赃款。

被告人李家官有一般立功、坦白、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李家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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