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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过错 依法起诉判决赔偿

2013-11-11 12:02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6698日生,汉族,河北省**市**林镇孟林村人,现住邯郸市东环路。

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2元、误工费296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陪护费717.9元、交通费20元、精神抚慰金10050元,以上共计41701.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4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于次日凌晨零点多前往**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当日原告被收入该院骨科住院治疗并为原告做了钢钉固定植入手术 ,术后原告继续住院治疗,20101212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后几天,原告右肩膀上开始疼痛肿胀,起了一个大包,随后出现一个坑形,此时疼痛更加剧烈,。2011220原告的右肩膀上露出了钢钉头,开始疼痛流血,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复印病历并要求给予赔偿,被告断然拒绝提供原告病例,并对原告受到损害不给任何赔偿。被告给原告做完手术后,原告的右肩膀始终疼痛,遇到阴雨天气就会麻木,给原告带来了后遗症,因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及痛苦。

原告认为,原告在**县人民医院做手术过程中受到损害,其医务人员有明显过错,被告拒绝提供原告病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之规定,推定被告有过错,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据理做出公正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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