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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齐鲁晚报虚假广告侵权一案获赔三万元

2013-11-10 18:06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由曹健律师代理的汤某诉齐鲁晚报虚假广告侵权一案,日前成功调解,原告获赔三万元。现将代理词公布如下:

齐鲁晚报虚假广告侵权一案代理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受汤XX委托,指派曹健、李安南律师参与汤XX诉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济南分广广告虚假广告纠纷一案的诉讼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三被告在广告业务的运作过程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审查义务

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作为广告经营主体在广告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对有关证明文件和广告内容进行核实。这里的证明文件应当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本案中作为信用卡代办人在发布广告业务时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出具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授权文件等经营资质证明,两被告作为经营主体依法应当予以审查。但三被告未能提供任何信用卡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更没有提供任何信用卡代办资质,济南分广广告公司提供的所谓“太阳风广告公司”并不属于广告主,而是广告代理机构,经公安机关查实该公司地址也是虚假的(见公安机关证明),可见三被告在广告业务的运作过程中根本没有就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对于原告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的重大过失导致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已经中止,原告经济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原告被虚假广告所骗,恰恰是基于对齐鲁晚报权威性的高度认可和信赖
广告相对人受虚假广告的欺骗、误导受到损害,是不应考虑他们主观上有无过失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他们只负有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是广告经营主体的权威性以及发布程序使人们相信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齐鲁晚报官方网站的简介,齐鲁晚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省级晚报,198811日创刊,由邓小平同志亲自题写报头,是山东省发行量最大、广告收入最高、社会影响力最大的报纸。齐鲁晚报在全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上稳居 10强,曾名列第三;连续八年蝉联世界报业发行百强,2009年在世界日报发行量百强当中位居第22名,位居中国都市类媒体第一。

原告正是基于对齐鲁晚报的高度信赖,对于报纸上所登载的信用卡代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才会深信不疑,对于信用卡代办的流程才会信以为真,如果说原告自己存在主观过失,则该过失也是过于相信广告发布者的信誉。因此对于因刑事诈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本案不应受“先邢后民”原则的限制

公安机关对广告主刑事诈骗案的侦查,并不影响两被告依照《广告法》承担赔偿责任。广告主的刑事责任与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属于两个不同性质各自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样也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广告法赋予了广告经营者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义务,要求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健康、合法,否则,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应承担全责。

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旦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就在广告相对人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广告主有诈骗嫌疑并对其立案侦查的,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并行不悖,所以本案不应受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不必等待刑事案件的终结。在法律规定情况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也好、全部民事责任也好,都表明是一种可由他们先行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责任,目的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因此,对于广告主无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是民事责任,都不妨碍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全部民事责任的追究;在受害人仅起诉或者只能起诉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情况下,就只存在依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其民事责任的问题,不存在需等待追究广告主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问题。

综上所述,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众报业集团和济南分广广告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尽到广告审查义务,导致原告汤XX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恳请法庭公正审判,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曹健、李安南律师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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