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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装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013-11-05 12:32来源:中顾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 原告某装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帮英

  被告何礼强 ,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访村。系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坚能木工机械配件厂业主。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礼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何礼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封边机。

  二、被告何礼强现存涉嫌侵权产品封边机16台按每台6000元人民币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收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起分批运走该批封边机,三日内运完。被告何礼强派一名技术人员同原告方技术人员一同在原告处检验该批封边机,经检验完好、合格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价格三日内向被告付款。

  三、 被告何礼强保证以后不再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封边机,否则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何礼强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人民币。

  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54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540元,被告何礼强承担50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怀晓红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泽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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