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文书 >

王诉杨刑事自诉状

2013-11-04 18:40来源:中顾法律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王诉杨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王××,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大学文化,××县××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县××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对于我被提升为××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县教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学生章××、陈×等讲我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章××、陈×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马××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 ×、唐××、郭××、郑××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本状副本1份;

  2.被告人用粪便抹脏的衣服1件(开庭时出示);

  3.证人刘××、唐××、郭××、郑××可证明。刘××、唐××系该校教师,住校内教师宿舍。郭××、郑××系该校高二(3)班学生,住该校内学生宿舍208室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