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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继子是丈夫亲生 继母欲独占房产未如愿

2013-11-03 12:29来源:北京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25年前,李女士嫁给第二任丈夫吴先生后,与继子小吴生活在一起,一家“三口”相处融洽。然而,前年春节欢庆之中,吴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继母李女士随即指出小吴并非吴先生亲生,没有继承权,于是小吴日前愤然将继母告上法庭。

“父亲刚刚去世,继母就企图独占房产,剥夺我的继承权!”据小吴称,李女士于1987年与他父亲结婚,2004年父亲的单位分配给父亲现在这套房子。父亲病故后,李女士就一直居住在这房屋里。“我是父亲唯一的孩子,李女士在我父亲去世后,却将房屋占为己有。我与李女士多次协商房产分割事宜,均被拒绝。”小吴请求法院确认他对争议房屋享有50%的份额。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遗嘱理念的倡导者和推动者

“小吴并非吴先生的亲生子,不享有对吴先生遗产继承的权利。我到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证明吴先生所述亲属情况并不属实。小吴对吴先生也没尽到赡养义务,不享有继承权。”李女士坚决不同意小吴提出的诉讼请求。

那么,小吴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对于这一争议焦点,小吴提交了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以及小吴顶替母亲接班单位出具的《证明》、《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申请表》等证据材料。

而李女士认为,小吴单位人事处无权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且与实际情况不符。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她从吴先生原工作单位调取的吴先生档案材料,吴先生在1982年填写的档案中,并未提及小吴的名字;而小吴是1962年出生的,如果是吴先生的亲生儿子,档案中理应有所显示。李女士一并提交了吴先生住院费票据、丧葬费票据,以证明吴先生一直由她照顾,小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吴所提交的证据内容可确定他与吴先生的关系,故法院对于小吴为吴先生之子的事实予以确认,从而小吴对吴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李女士还以小吴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小吴不享有继承权,但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医药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单据。“这些单据只能客观反映出支出的数额,不足以作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依据,且赡养亦不仅仅体现在金钱上。小吴与吴先生共同生活多年,亦知晓吴先生生病住院等情况,亦可从另一方面表明小吴的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剥夺继承权的程度。”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李女士按照评估价值,给予小吴相应折价款90万元。但判决后,李女士迟迟不予履行,此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林靖 通讯员张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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