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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要擦亮眼

2013-10-13 22:01来源:新安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为了避免承担职工过多的福利保障,用工单位利用劳务公司招募派遣员工。本来这是一项较好的劳务管理制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用来钻空子,有的瞒着工人将劳动合同一方改为劳务公司,有的自己也办劳务公司,让员工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再到单位工作。


  朱某起诉合肥市某医院时,诉称她是2006年4月份被招聘到该医院做护士的。2006年8月,医院让朱某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名,之后自己就再也没见到合同。直到劳动仲裁时,朱某才知道劳动合同是与某劳动事务所签订的,合同期为一年,之后没有续签。自2008年8月底,由于医院没有安排朱某工作岗位,朱某没有正常上班。医院以朱某不按时上班,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这份“空白合同”上,约定朱某基本工资712元加绩效工资组成。


  朱某认为,由于医院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扣发多月工资,应该按照自己每月实际的工资2800元进行补偿。但医院认为她是与事务所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医院只是朱某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因此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医院无关。同时,由于朱某是聘用人员,不能要求享受正式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


  劳务事务所辩称,朱某一直拒绝和事务所续签劳动合同。但朱某坚称自己根本没收到任何事务所的续签通知,也不知道自己不是和医院签订合同的。


  法院经审理,依据朱某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支持劳动关系成立,并根据医院与事务所之间的劳动派遣协议,认同医院与朱某形成了用工关系。


  法官提醒:在类似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着第三方即劳务公司。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长期工作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更多福利待遇,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如果隐瞒劳动者进行操作,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很多劳动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往往在劳务公司提供的合同中还有劳动者的签名,使得法院无法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法官提醒众多劳动者,首先,在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一定要避免“空白合同”,擦亮眼睛看清用人单位是谁,再下笔签名;其次,一定要求留有一份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纠纷中有力的证据,劳动者应该注意留存。(周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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