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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013-10-13 10:28来源:山东工人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日照某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苏某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


  最近,日照某信息有限公司不服劳动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苏某为间接的业务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苏某则主张自己于2006年4月起在原告处工作,2009年2月被口头辞退,虽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为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上反映了被告长期担任原告刊物某版面的责任编辑,并由原告按月定期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虽辩解与被告是业务代理关系,由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应视为原告与被告苏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苏某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另外,原告向苏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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