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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在二审调解了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2013-07-30 11:02来源:浏览:手机版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法律咨询: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原单位从事的是技术类岗位的工作,试用期工资是1800,在2010年7月15日,原单位劝退我离职,我不同意,仍然照样上班,可是原单位的行政经理叫人不让我进入原单位,在2010年7月20日的时候,原单位的总经理以我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口头通知开除我。在2010年7月20日,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提出的仲裁请求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980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 9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因为原单位在劳动仲裁庭才提交证据,而且还尽到10几分钟,劳动仲裁没有支持我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我在个人简历上的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按《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规定。我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程序,要求判决如下: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75元

2、加班工资227元

3、经济补偿金1800元

4、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其中,一审立案时,我填写的经济补偿金是900元,后来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改成了1800元。一审除了不支持加班工资,其它都支持了我的请求。原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虽然是组成了合议审,但只有一个审判长,另两名法官都没有出席参加庭审。审判长的态度是要我同意调解,我当时确实是想早点结案,拿到钱,所以也就同意了,审判长在法庭上撰写了一份调解协议,双方都签字了。二审审判长说没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认定,提出5000元的调解方案,二审上诉人已经把钱转账到我的银行账户。二审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都签收了。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于指定时间把款转账到某个银行账户下。

2、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就此终结。

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我现在想补充一些我当时没有在劳动仲裁提出的请求,分别为:

1、撤消公司的开除决定

2、补给离职证明

3、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元

4、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也就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到二审时才结清,拖了近9个月的时间)

不知道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争取的,如果还有,请告之。我知道仲裁的时效是1年,时间不是问题,主要是二审时双方调解了而且二审的上诉人给付了金钱了,我是否还可以争取我还没有请求仲裁的权利。

律师解答:二审调解结案,双方签收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此案不会被受理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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