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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2013-07-29 16:07来源:浏览:手机版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

为特种设备系上“安全带”

27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

“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已成当务之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在向大会作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在我国,特种设备数量正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据估算,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

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8类。该条例排除了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适用。同时,生产生活中还有大量用于高层建筑的设备、防爆电器、工业和医疗领域使用的核射线装置等特种设备,既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目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造成监管空白。

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特种设备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适时进行调整。

为此,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对特种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对暂不宜纳入目录管理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军事装备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草案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强制实施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且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强制实施。为此,草案设专章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规定安全技术规范的制订程序,并且要求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评估、及时修订,保证其科学性。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就不能生产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纪戎在分组审议时表示,建议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特种设备采用未列入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草案第三十三条提及,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技术规范已经有了,到了年限就要报废。”许振超委员在分组审议发言时说,很多特种设备的事故,就是因为过了使用年限,但又通过了所谓的安全评估、检验,在继续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因此,应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建议删去上述条文,并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 “安全技术规范颁布实施,应强制执行并应定期评估,及时修订。”

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草案对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负责;企业必须配备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企业负有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法定义务。

同时,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用于公共场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承担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义务。

“草案做了大量的努力,还需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草案第六十一条提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尚未明确谁是第一责任人。比如,小区的电梯出现问题时,可能会涉及建筑商、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多方主体。此时,应给予明确的责任规定,否则大家容易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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